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17號
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服務費事件對被告新光MoR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33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