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17號
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服務費事件對被告新光MoR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33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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