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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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10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士峯洪子雄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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