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255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潘宥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6年11月10日以鐵警北分偵字第10600097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宥任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潘宥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11月2日18時42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臺鐵臺北車站地下1樓高
鐵售票處)。
㈢行為: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書面勸導單、調查筆錄。
㈡監視器畫面照片6張、光碟片。
三、經查,臺北市○○區○○○路○號(臺鐵臺北車站地下1樓
高鐵售票處)乃係公眾均得自由經過之處,應屬公共場所無
疑,且被移送人於公共場所向不特定旅客乞討金錢,屢勸不
聽,雖被移送人矢口否認,惟有調查筆錄、書面勸導單、監
視器畫面照片存卷可憑,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堪認真實,
所辯不足採信。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2條第1項第1款「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之違
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後態度,其前已於106年10月
31日19時11分許,在本件同地點,因同樣違序行為經本院以
106年度北秩字第249號裁處拘留1日,及其年齡智識、行
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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