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24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士翔
       馬仲威
       陳民翰
       張宇翔
       鄭惠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10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6351213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士翔、馬仲威、陳民翰、張宇翔、鄭惠文互相鬥毆,各處罰鍰
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士翔、馬仲威、陳民翰、張宇翔、鄭惠文於下列
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6年10月21日4時11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林士翔、馬仲威、張宇翔、鄭惠文於警訊時之自白
及陳述。
㈡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錄照片16幀。
㈡被移送人陳民翰雖於警詢時辯稱沒有主動毆打他人云云。惟
查,被移送人陳民翰與其他被移送人在前開之公共場合互相
拉扯、扭打等情,有現場監視器錄影影片及畫面擷錄照片可
稽,足認被移送人陳民翰有互相鬥毆行為明確,被移送人陳
民翰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是以被移送人等相互鬥毆而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足堪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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