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7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葉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捌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肆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肆拾肆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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