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麗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柒佰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4+1)×10×34=1,700】。
二、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應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至12月及103年1、2月之薪資單、在職證明。
四、聲請人應陳報有無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同住於租屋處,租金及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如未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同住於租屋處,並應陳明原因。另聲請人陳報每月水電費用約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與聲請人提出之水電費收據所載金額相距甚大,是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水電費用之正確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配偶 吳忠義 之100、10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吳忠義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詳細說明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 黃丁城 )有何受扶養之必要?並應提出黃丁城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100及10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黃丁城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及黃丁城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八、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