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少連上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少連上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少連上訴字第3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憲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4年8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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