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4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張清煜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動產擔保交易法業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且經總統於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於公布日起算之第3日即自96年7月13日起生效,其中第38條原定有刑事罰則,茲已廢止。是本件被告所為縱有觸犯如公訴意旨所指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然因新修正之動產擔保交易法既已廢止對於該行為之刑罰,依前開規定,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美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