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
4、5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三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販賣│毒品施用│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0年│││├───────────┼──────────┼──────────┼──────────┤│犯罪日期│自95年3月間起至95年7│95年8月10日│95年8月5日│││、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第││年度案號│7343、8849號│7343、8849號│7343、8849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570│96年度上訴字第570│96年度上訴字第570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26日│96年4月26日│96年4月2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3789│96年度台上字第3789│96年度上訴字第570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4月26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施用│毒品施用││├───────────┼──────────┼──────────┼──────────┤│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自95年3月某日起至95│自95年3月某日起至95││││年4月25日止│年4月2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831、2206號│1831、220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81號│95年度訴字第1081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7月31日│95年7月31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81號│95年度訴字第10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12月25日│95年12月2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