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951號債權人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支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法律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核發返還金錢之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本票(票號430733、430732、4307
31、430730)4紙,均未載發票年月日,依上開規定,該4紙票據依法均屬無效,自無票據法律關係存在,債權人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