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81號上訴人乙○○
甲○○丁○○丙○○戊○○ 胡瑞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38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53萬9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67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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