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3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載,附表編號四與附表編號一、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附表編號二、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期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徒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一年│││││││├───────┼────────┼────────┼────────┼────────┤│犯罪日期│89.7.10起至│89.11.5起至│89.11.5起至│89.10.3││年月日│89.8.8│89.11.11│89.11.11││├───────┼────────┼────────┼────────┼────────┤│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89年度偵│台中地檢89年度毒│台中地檢89年度毒│台中地檢89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5785號│偵字第7255號│偵字第7255號│字第1982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9年易字第1217│89年訴字第2880│89年訴字第2880│90年上易字第821││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89.9.20│89.12.20│89.12.20│90.5.9│├─┼─────┼────────┼────────┼────────┼────────┤││法院│彰化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9年易字第1217│89年訴字第2880│89年訴字第2880│90年上易字第821││判││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89.10.23│90.1.29│90.1.29│90.5.9│││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不合│合│合│合││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予減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六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5││││├───────┼────────┼────────┼────────┼────────┤│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犯罪日期│89年3、4月間至89│││││年月日│年5月下旬││││├───────┼────────┼────────┼────────┼────────┤│偵查(自訴)機│台中地檢89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8091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1年上訴字第757│││││實││號│││││審├─────┼────────┼────────┼────────┼────────┤││判決日期│92.3.25││││├─┼─────┼────────┼────────┼────────┼────────┤││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2年台上字第2813│││││判││號│││││決├─────┼────────┼────────┼────────┼────────┤││判決確定日│92.5.22││││││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不合│││││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予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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