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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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號7樓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七七號(原案號: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