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5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58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陳振家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21日向原告(更名前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借款利率係依固定年利率百
分之18.25計算,按日計息,如有遲延繳款,遲延期間依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又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
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15。詎被告自104年
10月7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
18,458元、利息2,830元,合計為21,288元,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協商協議書面、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為證,核與其所
述情節相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本院審酌卷內事證,堪信原告上開主張應為真正。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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