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信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998號、99年度偵字第9754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六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
一、卯○○可預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又對於將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是否持以犯罪雖無確信,但因有利可圖,乃以縱該詐欺集團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該詐欺集團實施詐欺犯罪之犯意,先於民國99年6月初某日,在新竹縣○○鄉○○街○號住處,將其北埔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代價,販售予前女友庚○○(業經本院審理後另為判決),再由庚○○交予子○○、癸○○、亥○○、丙○○、庚○○、玄○○(均業經本院審理後另為判決)、丑○○(本院另行審理中)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子○○等詐欺集團成員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子○○、玄○○指示丙○○、亥○○、庚○○在臺灣地區收購人頭帳戶,酉○○負責測試收購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再由子○○將人頭帳戶之帳號告知在大陸地區之胞弟丑○○,次同集團之不詳成員,即由黃○○等人負責取得之網路拍賣客戶資料中隨機挑選對象以電話聯絡施行詐術,至事成後,黃○○等人再聯絡子○○測試提款卡或領取所詐得款項,復由玄○○、酉○○等人前往提款機提領所詐得款項,癸○○當時為子○○同居女友,負責協助子○○前揭收購人頭帳戶以及居中聯絡玄○○收購人頭帳戶事務,卯○○嗣經庚○○介紹,於99年6月10日起亦加入該集團,與該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前開方式,由庚○○、丙○○、亥○○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由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各編號「詐騙方式」欄位所示方式,對各編號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前揭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附表二各編號「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資料」、「匯款金額」欄位匯款至前揭人頭帳戶中(其中卯○○帳戶經附表二編號八、九被害人匯入款項),旋遭提領一空,嗣因被害人己○○、地○○、乙○○、辰○○、辛○○、宇○○、申○○、宙○○、寅○○、戌○○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己○○、地○○、乙○○、辰○○、辛○○、宇○○、申○○、宙○○、寅○○、戌○○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卯○○被訴詐欺取財案件,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當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卯○○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就前揭犯罪事實自白認罪(見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62號卷二第72頁,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05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一第78頁背面、第118頁、第134頁,本院卷二第46頁背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未○○、甲○○、丁○○、天○○、戊○○、巳○○、壬○○於警詢中所為指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4號偵查卷】第217至219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998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8998號偵查卷】第189至190頁、第214至216頁、第207至208頁、第210至212頁,第
4號偵查卷第221至223頁,第8998號偵查卷第202至204頁)、證人即告訴人己○○、地○○、乙○○、辰○○、宇○○、申○○、宙○○、寅○○、戌○○於警詢中之指訴(見第8998號偵查卷第175至176頁、第185至187頁、第18
2至183頁、第192至194頁,第4號偵查卷第195至196頁、第198至199頁、第200至203頁、第206至207頁、第211至211之1頁、第214至215頁)、證人即人頭帳戶申辦人少年 彭嘉 ○、 吳吉竺 、 邱國 訓、 陳晏 暘、少年詹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第8998號偵查卷第458至460頁、第45
0至453頁,第4號偵查卷第21至23頁、第25至28頁、第30至34頁)、證人即共犯亥○○、丙○○、庚○○、酉○○於偵訊中證述相符(見第8998號偵查卷第371至373頁、第37
5至377頁、第361至365頁、第367至369頁),另有告訴人己○○、辰○○、戌○○、乙○○、地○○、辛○○,被害人壬○○、天○○、戊○○、丁○○、甲○○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紙(見第8998號偵查卷第178頁、第195頁、第181頁、第184頁、第188頁、第206頁、第209頁、第213頁、第217頁、第191頁)、告訴人辛○○、宙○○,被害人申○○、寅○○、未○○、巳○○提出之存簿儲金簿內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紙(見第4號偵查卷第197頁、第209頁、第204至205頁、第
212頁、第220頁、第225至226頁)、少年彭嘉○、 陳晏暘 、 胡團 金、吳吉竺、 邱國訓 、午○○、少年詹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拘字第159號卷【以下簡稱聲拘卷】第57頁正背面、第65至66頁正面,第8998號偵查卷第44
3頁、第444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88號偵查卷】第372至376頁、第376之1至377頁、第378至382頁、第386至387頁,第4號偵查卷第290至299頁)、超商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玄○○〉28張(第4號偵查卷第249至254頁)、郵局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癸○○〉6張(見第8998號偵查卷第44至46頁)、自動櫃員機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4張(見第8998號偵查卷第485至491頁)、被告子○○、玄○○、庚○○、亥○○、癸○○所使用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見第8998號偵查卷第10至14頁、第90至92頁、第94至97頁、第99頁、第101頁、第109至116頁、第149至16
4頁、第165至164頁、第167至174頁,第4號偵查卷第
243至247頁、第248頁、第255至257頁、第258至263頁、第267頁)、本院99年聲監字第9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99年聲監續字第11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刑事警察局偵九隊99年11月17日偵查報告各1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272號卷第18至19頁、第20、21頁,聲拘卷第7至33頁)、本院99年聲搜字第691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6份、扣押物品目錄表
6份(見第8998號偵查卷第231頁、第232至233頁、第23
5頁、第240頁、第241至242頁、第244頁、第245頁、第246至247頁、第248頁、第249頁、第250至252頁、第253頁、第260頁、第261至263頁、第264頁,第88號偵查卷第296頁、第297至298頁、第299頁)、告訴人己○○、辰○○、乙○○、地○○,被害人壬○○、天○○、戊○○、丁○○、甲○○報警時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第88號偵查卷第189至192頁、第198至200頁、第204至207頁、第212至216頁、第
221至222頁、第244至247頁、第253至255頁、第260至264頁、第268至272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卯○○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卯○○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卯○○前以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交付帳戶資料予庚○○而遭詐欺集團成員所利用之行為,為附表二編號八、九詐欺取財犯行所吸收。卯○○與子○○、癸○○、亥○○、丙○○、庚○○、黃○○、酉○○與丑○○、玄○○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被告卯○○所犯上開16罪(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七),行為時間、地點、被害人均屬相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所侵害之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盛年,不思以正途取財,竟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騙無辜被害人之金錢,造成被害人財產法益嚴重受損,本不宜輕縱,惟審酌其於本院審理中均能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且已給付和解金額,有本院101年度竹調字第231號調解筆錄1份(見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62號卷二第22頁)、郵政存簿儲金簿、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見本院卷一第137至138頁),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分工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按刑法第41條第8項「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得易科罰金」,就本件所處被告徒刑部分,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依該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特予敘明。
四、末查,被告卯○○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復前述告訴人之損失業已獲得部分賠償,足認前揭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已知所警惕,並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被告上揭犯行,對於社會治安仍有某程度之潛在危害,為使被告能深切省悟所為對社會治安之負面影響及刑罰之嚴重性,促使日後能遵守法律規範、強化法治觀念,並彌補其因犯罪所耗費之司法資源,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使其從中記取教訓並督促反省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卯○○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而上開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諭知,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未如期支付,而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至於本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十三至十五為共犯玄○○所有之物,此有前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而附表三編號一至五為共犯子○○所有之物,同表編號六至十二為共犯丙○○所有之物,同表編號十六至十七為被告庚○○所有之物,同表編號十八至十九為共犯亥○○所有之物,同表編號二十至二十二為共犯酉○○所有之物,據共犯子○○、丙○○、庚○○、亥○○、酉○○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32至133頁),然前揭共犯均否認前開扣案物品與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有直接關連性,而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足認前揭物品確係直接供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用,前揭物品亦非屬違禁物,公訴人亦未聲請沒收,本院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93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附表一
一、亥○○負責收購及提供邱國訓(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橫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暨密碼。
二、庚○○負責收購及提供少年詹志○(另由少年法庭審理)合作金庫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吳吉竺(所涉幫助詐欺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卯○○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
三、庚○○與卯○○共同負責收購及提供少年彭嘉○(另由少年法庭審理)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午○○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暨密碼。
四、丙○○負責收購及提供陳晏暘(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慈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 胡團金 (業已死亡)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
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戶資│匯款金額│││││││料│(新臺幣)│├──┼───┼─────────┼─────┼────┼─────┼─────┤│一│未○○│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7月5│臺北市北│中華郵政股│2,499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9時│安路郵局│份有限公司│2萬7,501元││││,於99年7月5日晚│29分、晚間│附設自動│橫山郵局,│,合計3萬││││間6時許,打電話向│9時32分│櫃員機│戶名:邱國│元││││未○○佯稱其先前於│││訓,帳號:│││││網路購物匯款有誤,│││0000000000│││││需至自動櫃員機前依│││0000000號│││││指示操作始能解除分││││││││期扣款云云,使 梁鉅 ││││││││國陷於錯誤。│││││├──┼───┼─────────┼─────┼────┼─────┼─────┤│二│甲○○│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7月6│臺中縣豐│中華郵政股│2萬9,999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8時│原市(現│份有限公司│、2萬9,999││││,於99年7月6日晚│54分許、晚│改制為臺│橫山郵局,│元,合計5││││間8時3分許,打電│間10時59分│中市豐原│戶名:邱國│萬9,998元││││話向甲○○佯稱其先│許│區)中正│訓,帳號:│││││前於網路購物匯款有││路郵局附│0000000000│││││誤,需至自動櫃員機││設自動櫃│0000000號│││││前依指示操作始能解││員機、臺││││││除連續扣款云云,使││中市西屯││││││甲○○陷於錯誤。││區東海大││││││││學校內自││││││││動櫃員機│││├──┼───┼─────────┼─────┼────┼─────┼─────┤│三│丁○○│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10月15│新竹縣竹│中華郵政股│2萬9,985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9時│北市麻園│份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15日晚│1分許│二街某超│慈文郵局,│││││間8時許,以電話聯││商店內自│戶名:陳晏│││││丁○○,誆稱其因交││動櫃員機│暘,帳號:│││││易設定錯誤,將連續│││0000000000│││││扣款,需依指示操作│││0000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取消錯││││││││誤,致其陷於錯誤。│││││├──┼───┼─────────┼─────┼────┼─────┼─────┤│四│天○○│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10月15│高雄縣大│中華郵政股│1,101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10時│社鄉(現│份有限公司│1萬1,011元││││,於99年10月15日晚│21分許、晚│改制為高│慈文郵局,│,合計1萬2││││間9時許,以電話聯│間10時24分│雄市大社│戶名:陳晏│,112元││││繫天○○,誆稱其因│許│區)中山│暘,帳號:│││││交易設定錯誤,將連││路344號│0000000000│││││續扣款,需依指示操││某超商店│0000000號│││││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內自動櫃││││││錯誤,致其陷於錯誤││員機││││││。│││││├──┼───┼─────────┼─────┼────┼─────┼─────┤│五│戊○○│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10月15│桃園縣龜│中華郵政股│2萬9,989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9時│山鄉復興│份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15日晚│22分許│一路237│慈文郵局,│││││間8時許,以電話聯││號渣打國│戶名:陳晏│││││繫戊○○,誆稱其因││際商業銀│暘,帳號:│││││交易設定錯誤,將連││行附設自│0000000000│││││續扣款,需依指示操││動櫃員機│0000000號│││││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錯誤,致其陷於錯誤││││││││。│││││├──┼───┼─────────┼─────┼────┼─────┼─────┤│六│巳○○│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10月15││中華郵政股│2萬9,999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7時││份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15日晚│許││桃園慈文郵│││││間7時許,以電話聯│││局,戶名:│││││繫巳○○,誆稱其因│││陳晏暘,帳│││││網路交易,設定分期│││號:700012│││││付款錯誤,需依指示│││0000000000│││││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4號│││││消錯誤,致其陷於錯││││││││誤。│││││├──┼───┼─────────┼─────┼────┼─────┼─────┤│七│己○○│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5月10│臺南市東│渣打國際商│8萬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區○○路│業銀行股份│││││,於99年5月9日晚間│11分許│88號渣打│有限公司竹│││││8時58分許、10日下││國際商業│東分行,戶│││││午5時46分許,以電││銀行附設│名:吳吉竺│││││話聯絡電己○○,分││自動櫃員│,帳號:05│││││別佯稱其所購買之書││機│0000000000│││││籍,原為一次付清,│││747號│││││但已改變為分期付款││││││││,須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取消動作;因││││││││其未成功取消分期付││││││││款,須將其銀行帳戶││││││││餘額存入指定之帳戶││││││││云云,使其陷於錯誤││││││││。│││││├──┼───┼─────────┼─────┼────┼─────┼─────┤│八│地○○│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月20│臺北市信│中華郵政股│2萬9,999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8時│義路4段│份有限公司│││││,於99年6月20日晚│17分許│337號三│北埔郵局,│││││間7時11分許,以電││張犁郵局│戶名:姜信│││││話對地○○佯稱其網││附設自動│平,帳號:│││││路購物扣款發生錯誤││櫃員機│0000000000│││││,需操作自動櫃員機│││0004號│││││更改設定,致地○○││││││││陷於錯誤。│││││├──┼───┼─────────┼─────┼────┼─────┼─────┤│九│乙○○│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月20│桃園縣中│中華郵政股│2萬2,983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7時│壢市榮民│份有限公司│││││,於99年6月20日下│55分許│路上郵局│北埔郵局,│││││午3時2分許,以電││附設自動│戶名:姜信│││││話對乙○○佯稱其網││櫃員機│平,帳號:│││││路購物設定錯誤,需│││0000000000│││││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改│││0004號│││││設定,致乙○○陷於││││││││錯誤。│││││├──┼───┼─────────┼─────┼────┼─────┼─────┤│十│壬○○│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7月31│臺南市東│中華郵政股│2萬9,999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下午4時│寧路323│份有限公司│││││,於99年7月29日晚│25分許│號某郵局│北埔郵局,│││││間9時許,以電話對││附設自動│戶名:彭嘉│││││壬○○佯稱其網路購││櫃員機│○,帳號:│││││物,發生錯誤,需辦│││0000000000│││││理取消訂貨及扣款,│││0000000號│││││並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加以確認,致壬○○││││││││陷於錯誤。│││││├──┼───┼─────────┼─────┼────┼─────┼─────┤│十一│辰○○│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7月27│臺北市石│臺灣中小企│2萬9,999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9時│牌路2段│業銀行竹北│││││,於99年7月27日晚│54分許│931號郵│分行,戶名│││││間8時30分許,以電││局附設自│:午○○,│││││話對辰○○佯稱其網││動櫃員機│帳號050321│││││路購物,發生錯誤將│││00000000號│││││扣款方式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理解除,致 高瑋 ││││││││韓陷於錯誤。│││││├──┼───┼─────────┼─────┼────┼─────┼─────┤│十二│辛○○│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月11│屏東縣萬│合作金庫銀│2萬6,984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6時│丹鄉新鐘│行新竹分行│││││,於99年6月11日,│11分31秒許│村萬新路│,戶名:詹│││││以電話對辛○○佯稱││530號合│志○,帳戶│││││其網路購物,發生錯││作金庫銀│:00000000│││││誤將扣款方式設為分││行附設自│0000000號│││││期付款,需操作自動││動櫃員機││││││櫃員機辦理解除,致││││││││辛○○陷於錯誤。│││││├──┼───┼─────────┼─────┼────┼─────┼─────┤│十三│宇○○│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月11│臺北市大│合作金庫銀│9,989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安區 羅斯 │行新竹分行│││││,於99年6月11日晚││福路臺大│,戶名:詹│││││間7時15分許,以電││郵局附設│志○,帳戶│││││話對宇○○佯稱其網││自動櫃員│:00000000│││││路購物,發生錯誤將││機│0000000號│││││扣款方式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理解除,致 黃暐 ││││││││庭陷於錯誤。│││││├──┼───┼─────────┼─────┼────┼─────┼─────┤│十四│申○○│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月11│臺中縣大│合作金庫銀│1萬123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6時│甲鎮(現│行新竹分行│││││,於99年6月11日下│10分許│改制為臺│,戶名:詹│││││午4時許,以電話對││中市大甲│志○,帳戶│││││申○○佯稱其網路購││區)順天│:00000000│││││物,發生錯誤將扣款││路159號│0000000號│││││方式設為分期付款,││廟口郵局││││││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附設自動││││││理解除,致申○○陷││櫃員機││││││於錯誤。│││││├──┼───┼─────────┼─────┼────┼─────┼─────┤│十五│宙○○│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月11││合作金庫銀│3萬6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6時││行新竹分行│││││,於99年6月10日晚│39分許││,戶名:詹│││││間10時許,以電話對│││志○,帳戶│││││宙○○佯稱其網路購│││:00000000│││││物,發生錯誤將扣款│││0000000號│││││方式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理解除,致宙○○陷││││││││於錯誤。│││││├──┼───┼─────────┼─────┼────┼─────┼─────┤│十六│寅○○│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月11││合作金庫銀│1萬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7時││行新竹分行│││││,於99年6月間刊登│42分許││,戶名:詹│││││網路拍賣行動電話訊│││志○,帳戶│││││息佯稱賣家,致 邱奕 │││:00000000│││││齊於99年6月6日瀏│││0000000號│││││覽上開訊息而陷於錯││││││││誤。│││││├──┼───┼─────────┼─────┼────┼─────┼─────┤│十七│戌○○│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99年6月14││渣打國際商│6萬元、││││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日晚間11時││業銀行股份│4萬元、││││,於99年6月14日晚│59分許、99││有限公司,│10萬元,││││間10時12分許,對陳│年6月15日││戶名:胡團│合計20萬元││││ 怡婷 佯稱其網路購物│凌晨0時1││金(已歿)│(起訴書誤││││,發生錯誤將扣款方│分許、0時││,帳戶:05│載為2萬元││││式設為分期付款,需│13分許││0000000000│,經公訴人││││辦理解除操作,致陳│││99500號│當庭更正)││││怡婷陷於錯誤。│││││└──┴───┴─────────┴─────┴────┴─────┴─────┘附表三:
一、手機3支。
二、手機SIM卡6張。
三、手機SIM卡外包裝1張。
四、渣打銀行存摺簿1本。
五、電腦畫面列印紙張9張。
六、彈匣1個。
七、玉山銀行信用卡1張。
八、萬泰銀行現金卡1張。
九、玉山銀行提款卡1張。
十、記事卡4張。
十一、手機2支。
十二、手機SIM卡2張。
十三、郵局金融卡1張。
十四、手機1支。
十五、手機SIM1張。
十六、手機1支。
十七、手機SIM卡1張。
十八、手機1支。
十九、手機SIM卡2張。
二十、手機1支。
二一、手機SIM卡1張。
二二、電子磅秤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