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東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東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