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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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瑋愫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號15
樓之3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聲請人稱尚積欠民間債權人曾品元新台幣(下同)3,070,000元債務,請提出此筆借款之借據;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切結書所載,聲請人已於101年12月5日償還200,000元、102年1月10日償還400,000元,請出具該還款證明資料;另依前開切結書,雙方約定自102年2月10日起按月還款20,000元,請提出繳款明細等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