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素綾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二)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母親 王彩霞 之扶養費用?並提出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