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87號聲請人 鄧清水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 陳明 提示日。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87號聲請人 鄧清水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 陳明 提示日。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