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87號聲請人 鄧清水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陳明 提示日。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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