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詹基益 律師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0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訟爭之本票究係由原告或原告訴訟代理人乙○○所簽發交付
被告?原告又係本於何等法律關係而得向被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
已不存在?以上各項事實主張及相關舉證究係如何?並不明瞭,
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