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331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冠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晚間10時30分前某時,在高雄市岡山區勵志新城甲區地下室,以自備鑰匙竊取被害人 詹勝嵐 所有,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得手後即行離去。嗣被告於101年2月18日上午5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之汽車旅館內為警查獲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本件被告前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87號審理,已於10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1年10月12日宣判等情,有上開案件10
1年9月21日審判筆錄及刑事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今檢察官在上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認被告之本件犯行,與上開業經起訴部分,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於101年9月24日製作追加起訴書,於101年10月23日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0月22日雄檢瑞雲101偵23310字第15778號函上所蓋本院刑事科收案戳可稽,其所依附程序之「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依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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