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游家鑫 代理人 林宜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0NZ-0000000-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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