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 林家傑 被告 洪文吉
陳允忠 古宏雲 鍾興龍 彭美燕 陳思均 林文弘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民國99年度訴字第5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