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告 吳鳳英 原告 吳德欽 原告 吳秋香 原告 吳德泉 被告 吳德福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77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大為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