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勝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3、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6月7日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3、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㈡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見臺中地檢111
年度毒偵字第1285號卷第123頁、第133頁;臺中地檢111年度校交字第2185號卷第15頁、第25頁),經鑑驗分別含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數量如附表所示),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259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足參(見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85號卷第135頁;臺中地檢111年度校交字第2185號卷第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而便於持有,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培維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考01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823公克0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941公克03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295公克0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931公克0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621公克06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粉末1包驗餘淨重0.0492公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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