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2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債務人 吳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10萬元,借款期間3年,自民國109年6月17日起至112年6月17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為1.500%)加年利率1%計付,合計以年利率2.500%按日計息,前項利息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第一年期滿後由借戶負擔利息,若借戶自第七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政府即停止利息補貼,由借戶負擔貸款利息;前項利息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經查目前尚欠新臺幣13,382元。如逾期繳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乙份為證。
(二)債務人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10萬元,借款期間3年,自民國110年6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為1.500%)加年利率1%計付,合計以年利率2.500%按日計息,前項利息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第一年期滿後由借戶負擔利息,若借戶自第七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政府即停止利息補貼,由借戶負擔貸款利息;前項利息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經查目前尚欠新臺幣53,677元。如逾期繳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乙份為證。
(三)上開借款債務人自(1)112年2月17日、(2)112年2月24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至今已逾期繳款3期,依契約書第十四條第1款之規定,債權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即可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
一、借據影本2份。二、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2020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382元吳靜芳自民國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五002新臺幣53677元吳靜芳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五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382元吳靜芳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其他002新臺幣53677元吳靜芳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