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39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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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雄小字第39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92年4月間,欲由被告乙○○承攬
修繕其位在高雄市○○區○○街○○○巷○○弄○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被告乙○○預估整體修繕費用含材料費約新台
幣(下同)40萬元。被告告知原告如欲整修房屋須先購買鋼
筋,原告遂於92年5月間交付6萬元委託被告購買鋼筋一批
(下稱系爭鋼筋),嗣因原告無法取得系爭房屋之拆除執照
及建造執照,遂與被告合意解除承攬契約,原告並要求被告
交付系爭鋼筋,被告僅口頭告知原告系爭鋼筋放置在高雄縣
仁武鄉高楠村其承攬之一處土地公廟工地,嗣經原告前往察
看時,並未找到被告所指之系爭鋼筋,被告既無從交付系爭
鋼筋應賠償其購買鋼筋費用6萬元,爰依委任、債務不履行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提出系爭鋼筋擺放在工地之照片2
張,聲請本院傳訊證人 孫學明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伊係自行出資11萬元加上原告交付之6萬元,一
起購買鋼筋1批,鋼筋買回後全部放在高雄縣仁武鄉高楠村
其承攬之一處土地公廟工地,因原告先生即訴外人孫學明為
其僱用之工人,其有告知訴外人孫學明鋼筋已買回放在工地
,訴外人孫學明有看見系爭鋼筋放在工地。伊同意解除承攬
契約後,本欲使用原告委託購買之系爭鋼筋,再支付其使用
之鋼筋費用,但因原告欲自行出售,伊將系爭鋼筋放置地點
告訴原告後,遂請原告自行處理,後來鋼筋不見了,其無庸
賠償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被告受原告之委託,收取原告6萬元購
買系爭鋼筋,被告將系爭鋼筋與其自行出資購買之鋼筋共同
放置在高雄縣仁武鄉高楠村被告承攬之一處土地公廟工地,
嗣後系爭鋼筋遺失。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
應交付於委任人。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
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541條第1項、民
法第2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受原告之委託代為購買6萬元之鋼筋1批,原告
依委任之法律關係自得請求被告交付系爭鋼筋。又所謂交
付係指移轉物之占有之謂,被告雖抗辯已告知原告系爭鋼
筋擺放在高雄縣仁武鄉高楠村其承攬之一處土地公廟工地
,然系爭鋼筋購入之初即與被告自行出資購買之鋼筋放置
在一起,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並經證人孫學明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屬實在卷(見本院卷第58頁),復有系爭鋼
筋擺放在工地之照片2張(見本院卷第32頁)可證,堪認
原告委託被告購買之系爭鋼筋與被告自行購買之鋼筋二者
混合,並由被告占有中。被告將系爭鋼筋與其所有之鋼筋
混合堆放,且在原告不同意其使用系爭鋼筋時,僅告知原
告系爭鋼筋放置在何處,若整修房屋需用鋼筋時可前來搬
取,且未限期請原告出面處理系爭鋼筋,以釐清保管責任
,此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則被告既未將系爭鋼筋點交與原
告或限期請原告將系爭鋼筋搬離其工地,則尚難以被告告
知原告系爭鋼筋擺放之地點,遽認被告已將系爭鋼筋之占
有移轉與原告。從而,被告對於系爭鋼筋負有保管責任,
系爭鋼筋短少之危險應由被告承擔。
(三)系爭鋼筋已失竊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系爭鋼筋既係在被告占有保管中失竊,堪認系爭鋼筋失竊
可歸責於被告。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系爭鋼筋已屬給
付不能,原告依據委任、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賠償6萬元及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即94年5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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