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547號
原   告 正昌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愛嬌
訴訟代理人  林界德
被   告 甲○○
            號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二十九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
正所呈之委任狀上原告印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新營簡易庭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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