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373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小字第137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4年11月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已於民國94年11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94年
12月8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延至94年12月9日始行提起上訴
,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