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燦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凃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凃文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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