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72號
原 告 白閎升
被 告 潘瑞文
潘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