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 吳明峻 (即 吳禎華 之繼承人)
吳明衍 (即吳禎華之繼承人) 吳明娟 (即吳禎華之繼承人) 吳明翰 (即吳禎華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 律師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徐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