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 吳明峻吳禎華 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衍 (吳禎華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娟 (吳禎華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翰 (吳禎華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 律師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徐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鏡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