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784號聲請人杜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献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寫發票人公司負責人賴「獻」隆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並提出更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請併更正掛失止通知書上受通知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何人?請具狀說明張錫漳與通知人有何關係。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