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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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5號被告即反訴原告力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承祺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任孝祥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健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提起反訴,依其與原告之承租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原告應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至113年3月15日止,按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自10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違約金9,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262萬5,000元(計算式:25萬元×90.5個月=2,262萬5,000元;違約金部分則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被告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原告給付拆除工程過程中造成建物損害及相鄰店家損害之損害賠償135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35萬元,以上共計2,39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3,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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