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0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妙壽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子豪
張玉芳 林逢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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