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澄碩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日所為一○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黃澄碩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3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08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件目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程序,故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