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75號原告 王宇蓁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陳立曄 律師被告 楊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值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列規定,本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5,600萬元(伍仟陸佰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4,800元(伍拾萬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