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59號原告 吳志銘
吳燕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
陳依君 律師被告 吳文貞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陳寧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於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分割遺產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裁定命在該分割遺產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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