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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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45號、第2854號、第2853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黃麗秋被訴詐欺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5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