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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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三二號
自訴人己○○自訴代理人乙○○自訴人庚○○○自訴代理人辛○○自訴人丁○○
丙○○甲○○自訴代理人 鄭和傑 律師
蘇新竹 律師 謝依良 律師被告戊○○即東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
陳里己 蔡淑媛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就被告戊○○即東雲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部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此部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燁真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錦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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