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丙○○原告乙○○○原告甲○○被告戊○○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至本件另被告丁○○部分,待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