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更㈠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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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更㈠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更㈠字第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統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相對人對於本院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廢棄發回,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捌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三五號、最高法院九十台上字第一一四六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十五萬四千二百二十四元││├─────────────┼─────────────┼──────────┤│第二審郵票費用│九百十三元││││││├─────────────┼─────────────┼──────────┤│第三審裁判費│三百九十九元││├─────────────┼─────────────┼──────────┤│第三審郵票費用│二百四十四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零二元││││││├─────────────┼─────────────┼──────────┤│共計│十五萬五千八百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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