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7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75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東融
被   告  陳榮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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