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四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二六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送觀察、勒戒後,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轉讓,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內所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係違禁物,且已與所盛裝之塑膠袋相結合,難以析離。依首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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