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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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31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8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8月16日起至145年8月15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9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9月1日起至115年9月1日止,按24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則按聲請人指數房貸利率加百分之0.72計息,並隨聲請人指數房貸利率變動而調整。且約定如借款人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1月1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總計尚欠本金1,876,492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以上均影本)各乙份、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7月12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於收受後,迄今仍未表示任何意見。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33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新豐鄉│振興││35│建│││3195.56│63/1000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3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764○○○鄉○○○○段│住家用,│四層:│││││61.94│陽台│7.62│平方公│全部│││││立街42巷│35地號│鋼筋混凝│61.94││││││││尺││││││7弄18號4││土造,7│││││││││││││││樓││層││││││││││││├──┴──┴────┴────┴────┴───┴───┴───┴───┴───┴───┴────┴───┴───┴───┴───┤│共用部分:振興段849建號:412/10000,振興段853建號:6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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