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一九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三四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肆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警員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晚間九時許,在台中縣○○鄉○○村○○街○○巷○號,查獲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而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一包;因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已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單請聲請宣告沒收上述違禁物。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粉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之結果,確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之成分(驗餘淨重○點四七公克,空包裝重為○點一七公克),有該局之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與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點二公克)均為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合法有據,爰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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