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一七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
     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