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九四號
  聲 請 人 宗誼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高雄
  相 對 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伍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仟肆佰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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