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5號聲請人 鄭玉鈴 律師(即 李飛燕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飛燕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